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

一、许可项目名称:

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。

二、许可依据:

《计量法》第十二条: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必须具备与所制造、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、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,取得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或者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》。

三、许可条件:

1、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(1)固定的生产场所,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,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,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;

(2)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,完整的设计图纸、工艺文件、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(或者检定方法)等;

(3)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,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,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,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;

(4)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,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;

(5)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;

(6)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。

2、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(1)固定的修理场所,与修理、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;

(2)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,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,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,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;

(3)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,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;

(4)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。

四、实施机关:

1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许可主体:

(1)有主管部门的单位,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;

(2)无主管部门的单位,向申领营业执照注册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;

(3)主管部门为国务院部、委、局或者向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单位,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;

(4)列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,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。

2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许可主体:

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。

五、许可程序:

1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:

(1)申请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;

(2)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,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,并通知申请单位;

(3)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,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;

(4)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,审核合格的,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;审核不合格的,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。

2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:

(1)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;

(2)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,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,并通知申请单位;

(3)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,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;

(4)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,审核合格的,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;审核不合格的,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。

六、期限:

1、受理: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,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。

2、考核: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,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。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,考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
3、审核发证: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,审核合格的,颁发许可证;审核不合格的,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。

七、收费:

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、国家计委、财政部《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技监局法发[ 1991 ]323号),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,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100元,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80元。

八、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:

1、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;

2、申请书一式三份(可复印)。